法律,什么时候才能不再“脱裤子放屁”?
前两天的一个晚上看报纸,说现在国家出台了规定,购房者在办理按揭过程中,银行委托的律师由银行付费,购房者委托的律师由购房者付费。于是大家一片欢呼,称此行为改变了多少年的银行委托的律师由消费者付费的现象,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利云云……。
看完这片报道,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心里非但没有欣喜若狂的感觉,反而更为中国的法律感到悲哀。本来谁委托律师就是谁和律师签定的委托合同,当然也就由谁来支付委托费用,即便是约定对方支付,也是要经过对方认可的。这是合同中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我们这里还要国家出台专门的规定来规范本来就有法律调整的行为,这到底是法治的进步还是退步?联想到前段时间的“饭店不允许自带酒水”风波,本来就是一个合同行为,国家为什么要有那么多的行政干涉?如果我们在进入酒店之前,酒店明确告诉我们“本饭店不允许自带酒水”,那好,这个条款是我们不能接受的,我们可以不和它签定这个合同,不进它这个酒店,如果我们明知有这一条款还要进这个酒店消费,就说明我们接受了这个条款,这有什么复杂的?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体现,为什么国家要进行行政干涉?
赵新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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